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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2008-04-21】财产购置管理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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帖子 由 Admin 周四 三月 21, 2013 2:56 pm

签发部门:营运中心
适用对象:各分店
生效日期:2008-04-21
财产购置管理规定

1、 当分店需要转移、报损、购置或修理台帐上所列财产时,分店经理(财产管理责任人)向公司专业部门提出书面(价值在100元以上)或口头(价值在100元)申请(计算机设备向营运中心提出申请,其他设备向工程部提出申请)。
2、 公司专业部门查明情况后,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费用审批单至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批。
3、 财务负责人审批通过后,呈报总经理审批,待总经理通过后,公司专业部门可配合分店进行具体的转移、报损、购置或修理。同时,财务部应做好付款和更新财产台帐的准备。
4、 工程结束后,专业部门或采购人员向财务部报销费用时,财务部根据此前的审批意见支付费用,并更新和调整财产台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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