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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2012-10-10】关于分店(前厅)高管停职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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帖子 由 Admin 周四 三月 21, 2013 3:04 pm

签发部门:营运中心
适用对象:各分店高管
生效日期:2012-10-10
关于分店(前厅)高管停职制度

一、 员工流失
1、 每月统计流失人数,连续三个月前厅员工流失累计超过14人(阜成路店16人),前厅第一负责人(经理/副经理)停职3个月,由总部派人接管。(如果分店有正经理、副经理,则由正经理承担责任)。
2、 每月统计流失人数,12个月内第二次出现连续3个月员工流失人数累计超过14人(阜成路店16人),给予前厅第一负责人(经理、副经理)降职处理。(如果分店有正经理、副经理,则由正经理承担责任)。
二、 管理工作目标
1、 连续2个月月度目标协定整体结果被评为“待改进”,前厅第一负责人(经理/副经理)停职3个月,由总部派人接管。(如果分店有正经理、副经理,则由正经理承担责任即可,但是如果目标协定定的责任人是副经理,则由副经理承担责任即可)
2、 12个月内第二次出现连续2个月目标协定被评为“待改进”,前厅第一负责人(经理/副经理)给予降职处理。(如果分店有正经理、副经理,则由正经理承担责任即可,但是如果目标协定定得责任人是副经理,则由副经理承担责任即可)。
三、 营运水平
1、 连续2个月流程检查服务低于60分,环境低于50分,前厅第一负责人(经理/副经理)停职3个月,由总部派人接管(如果分店有正经理、副经理,则由正经理承担责任即可)。
2、 12个月内第二次出现连续2个月流程检查服务低于60分,环境低于50分,前厅第一负责人(经理/副经理)给予降职处理。(如果分店有正经理、副经理,则由正经理承担责任即可)。
四、 行为规范
出现违反《红蕃茄道德规范》的事件,除按照制度规定给予处罚金额之外,还将给予降职处理。
五、 本制度适用范围
北京红蕃茄荆楚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四个分店:
万寿路店、三里河店、鸟巢店、阜成路店的副经理、正经理(本制度不适用楼面经理)。
六、 本制度执行、发布处罚命令人
1、 执行检查人:营运督导部门——陈细兵
2、 处罚命令发布责任人:总经理——丁一
七、 本制度执行日期
自2012年11月10起开始执行。
八、 本文本的相关解释
1、 前厅人员流失核定细则:
 核定岗位对象:保安、迎宾、收银、服务员、划单、传菜生、部长、领班/主管、楼面经理、正副经理。
 不计算分店流失的特殊人员、特殊情况:
 洗碗大姐、收台大姐、保洁大姐、PA工、电工、客户经理、暑期工、临时工、实习合同到期的学员(但实习期满后再签合同的学员,如果流失则算分店流失)。
 劝退、辞退的人员。
 怀孕人员。
 分店接收员工时不合格(以书面形式提前报备人力资源部和营运部),但店内又没有人,可留用。
 事先谈好在分店干的时间到期的离职员工,但员工在中途离职算分店流失。
 考虑过年期间的特殊因素,每年的11月、12月、1月,人员流失计算时在限定的流失数量上每3月可增加2人(例如万寿路、三里河、鸟巢9、10、11月,10、11、12月,11、12、1月,12、1、2月,1、2、3月是16人,阜成路店是18人)。
 分店对于公司招聘人员接收、验收细则:
 公司安排的任何人员到分店,15个工作日内,分店对人员可以提出不胜任要求(身体有不符合餐饮要求的疾病、及其它身体不适(如乙肝等)、健康证无法办理、能力素质、工作态度很差、有犯罪前科、不良嗜好和行为),则不接受该人员。
 如在15个工作日之后发现员工重大的问题(如犯罪前科、犯罪、身体疾病等),员工离职不算分店流失。
 由分店第一责任人和公司招聘部陈俊沟通(处理不合格人员),如有争议,则由门店总经理(李美玲)负责裁定。
2、 停职处理——现管理职务不变,但取消管理职务决策权限,取消其停职期间分红奖金。
3、 降职处理——经理降职为副经理,副经理降职为楼面经理,且取消一切与现管理职务相关的待遇。
4、 目标协定整体结果被评为“待改进”定义——两个月的目标协定“待改进”的项目达到一半或超过一半。
5、 连续3个月、2个月时间计算说明:
如1、2、3月,2、3、4月等,如1、2月,2、3月等,依次类推。
6、 升职人员核定时间细则:
 如果是中层管理人员升职在原分店,则从升职之日起计算时间(在有正、副经理的情况下,楼面经理第一次成为店内第一负责人,也要有适应期2个月,角色转变)。
 如果升职调店的人员,则到新店的第三个月开始计算时间,前2个月为过渡适应期。
 管理人员原店升岗管理:当管理人员升岗位后,工作地没有变动,将没有适应期。
平职调店不重新计算时间(没有适用期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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